索 引 號 | 640400012/2023-00059 | 發文時間 | 2023-08-22 |
發布機構 | 固原市自然資源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市自然資源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
編 號 | 抽查 事項 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 象 | 抽 查 比 例 | 抽 查 頻 次 | 抽查 方式 | 備注 |
1 | 地質 災害 防治 工作 的監 管 | 【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h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 市自然資源局 | 可能誘 發地質 災害的 建設單 位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 1 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2 | 對基 本農 田保 護情 況進 行監 督檢 查 | 【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 【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 | 市自然資源局 | 縣(區)人 民政府 | 100%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3 | 采礦 權年 檢 | 【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12日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依法進行監資 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年度報告。 【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987年11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礦產資源管理機構在采礦監督管理中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匯集本地區礦產資源資料; ??三、審查頒發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許可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指導幫助和監督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高回采率,減少損失率,保障安全生產; ??五、協調解決本地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爭議; ??六、辦理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事宜。 | 市自然資源局 | 本市行 政區域 內采礦 企業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4 | 礦產 資源 勘查 年度 檢查 | 【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 查。 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80號) 一、年檢范圍 (一)凡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的勘查項目,必須接受年檢。探礦權延續登記、變更登記和保留的,其勘查許可證領取時間連續計算。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未開工的勘查項目,探礦權人提出申請并經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緩檢。 (二)年檢工作采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地核查的勘查項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區域內應檢勘 查項目總數的50%,市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抽查率不低于總數的10%。 | 市自然資源局 | 在轄區 內勘查 礦產資 源的礦 業權人 | 不 少 于 10%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5 | 對測 繪資 質的監督檢查 | 【部門規章】《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測管發(2014)31號) 第三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工作,應當事先向被巡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和具體 要求。巡查結束后,應當向被巡查單位書面反饋意見。 | 市自然資源局 | 測繪資 質單位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6 | 測繪 成果 質量 的監 督檢 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規范性文件】《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國測國發[2015]17號)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強化對測繪單位質量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對測繪地理信息生產過程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強化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重大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每3年監督檢查覆蓋一次,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每5年監督檢查覆蓋一次。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列入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本級行政經費預算或專項預算,??顚S?。 第七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并結合本地情況,安排本級監督檢查工作,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一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級監督檢查的,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檢查。 | 市自然資源局 | 從事測 繪生 產、經 營活動 和在本 市行政 區域外 編制本 市地圖 的測繪 單位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7 | 城鄉 規劃 監督 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 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4年5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督考核制度。 | 市自然資源局 | 城鄉規 劃法 律、法 規、政 策的行 政相對 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8 | 對野 生動 植物 資源 管理 的監 督檢 查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勿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第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市自然資源局 | 取得野 生動植 物行政 許可證 件的單 位或個 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9 | 對獵 捕國 家重 點保 護野 生動 物活 動的 監督 檢查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四條取得特許獵捕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防止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獵捕作業完成后,應當在十日內向獵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獵捕的機關報告和監督檢查結果。 | 市自然資源局 | 取得 特許獵 捕證的 單位和 個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10 | 對松 材線 蟲病 疫木 定點 加工 企業 監督 檢查 | 【規章】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林業局令第18號)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的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規范性文件】《國家林業局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監督管理辦法》(林策發[2005]166號)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實施本項行政許可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根據實際 情況,可以委托省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規范性文件】《國家林業局關于松材線蟲病疫區和疫木管理辦法》(林造發(2014]10號) 第十八條 疫木安全利用必須實施全過程監管??h級以上地方各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疫木安全利用的監管。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每 1年定期或不定期對疫木安全利用進行檢查,確保疫木在指定時間、地點內完成加工利用,嚴防疫木流失。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監管情況,由省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省上年度監管情況報送國家林業局。 | 市自然資源局 | 松材線 蟲病疫 木定點 加工企 業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11 | 對林 地征 用、 占用 和林 地開 發利 用工 作的 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2005年6月17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第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林地經營情況的有關材料及實地查看等方式,履行監督責任。 【規范性文件】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林資發[2003]139號) 第四部分第五款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占用征用林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市自然資源局 | 不 少 于 5% | 結 合 年 度 萬 案 確 定 具 體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12 | 對森 林病 蟲害 除治 情況 定期 檢 查、 防治 工作 監督 檢查 | 【法規】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除治森林病蟲害的實施計劃,并組織好交界地區的聯防聯治,對除治情況 定期檢查。 【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辦法》(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令)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業防治機構)具體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防治以及宣傳普及、技術服務、業務培訓等工作。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 第十三條 健全聯防聯治機制。相鄰?。▍^、市)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機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報和 定期會商制度,并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要求聯合開展防治作業和檢查驗收工作。 | 市自然資源局 | 權限范 圍內內 森林及 林木生 產、經 營的承 包戶和 個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13 | 森林 防火 行政 監督 檢查 | 【法規】《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 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 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第二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 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九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 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 理。 | 市自然資源局 | 有森 林防火 任務的 單位和 個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14 | 對種 子生 產經 營單 位或 個人 的檢 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在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 市自然資源局 | 權限范 圍內取 得林木 種子 (苗) 生產、 經營許 可證的 單位或 個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
15 | 對林 木采 伐活 動的 監督 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四)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 市自然資源局 | 經市級 林業主 管部門 批準的 林木采 伐活動 行政被 許可人 | 不 少 于 5% | 每年不少于1次 | 實地 檢 查、 書面 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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